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城镇供水的指导监督,督促供水企业压实主体责任,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城镇供水高质量发展。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行维护,提升城镇供水水质监测能力,保障城镇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提升完善供水设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重点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以及水源水质潜在风险指标,当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时,应协调相关部门调整水源或根据需要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特别要加强消毒环节管理,合理选择消毒方式,严格控制消毒副产物的产生。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布局监测点位,定期维护保养、校准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数据传输准确。
三、有效降低管网漏损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是城镇节约用水工作重要举措,各地要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大规模设备更新等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确保改造质量,提升供水保障能力。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流量计量设备、阀门、水压水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提高管网压力调控水平,逐步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确保2025年底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依据《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因地制宜选择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实施路线,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流量计量设备、阀门、水压水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强化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四、强化设施运行维护
各地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地下管线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网设施巡查维护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强化供水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等分级维护检修,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要健全生产质量控制操作规程,加大对水厂运行、水质检测、管网运维、企业运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管网设施巡查维护台账,强化地下管线运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稳定。
五、加强供水水质检测
各地要督促供水企业按规范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测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水厂、班组分级的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明确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等要求,定期检测城镇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规范检查检测台账记录(包括检测指标、方法、频率、数据记录等)。各地住建部门要按月组织做好本地区水样采集送检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中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有关要求,密封装箱并根据检测指标选择采用冷藏、避光、加入保存剂、密封装箱等方式保存,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有效。
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在汛期、极端天气期间,强化水源井的卫生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雨水倒灌及取水设施被淹,加强水质检测与消毒。根据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有关要求,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取水口、水厂、泵站等重点目标及其重点部位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供水应急预案,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着力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七、推进供水信息公开。
各地要督促指导供水单位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城镇供水服务》(GB_T32063-2015)等要求,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对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供水销售价格、单位概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停供信息、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政策依据等(涉密除外)等内容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完善投诉处理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投诉问题清单梳理和整改落实,建立用户投诉反馈和整改任务清单台账,做好事前事后服务跟踪回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群众对用水服务的知晓度、满意度,营造良好的供水服务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