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 |||
索引号:01165922-2/2020-0005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 | ||
概述:《关于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 |||
成文日期:2021-07-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07-29 17:42:42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一、制定背景
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主要适用于新建项目,不适宜改造类项目,也缺乏专门针对改造类项目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造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不统一、耗时较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我局制定了《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政策依据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内工改办﹝2021﹞45号)、《锡林郭勒盟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地列入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项目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优化措施
一是优化项目组织实施。由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家实施主体作为报建单位,经小区业主或产权单位同意,办理报建手续,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对接社区服务、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新能源汽车充电等设施增设及水电气暖信等改造计划,具体包括改造内容、规划设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招标实施方案等内容,满足部门联合审查要求。
二是优化项目前期手续。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要明确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作为改造项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三是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主要分为4个阶段。
1、规划许可阶段。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和联合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所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直接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
2、建设许可阶段。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施工许可阶段。简化施工许可要件,联合审查意见可代替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改造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4、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完工后,由住建部门牵头,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改造项目工程实际形成的文件进行归档。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只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和联合验收意见即可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研究提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细化措施。
(二)积极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要求各审批部门明确可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申请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承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监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责令承诺人限期履行承诺并纳入相关诚信评价系统。
(三) 强制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改造项目审批必须全流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确保系统之外无审批。
六、有效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