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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对锡盟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59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01165922-2/2020-0005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关于对锡盟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59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2020-10-22 00:00:00 公开日期:2020-10-22 17:17:2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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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锡盟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5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10-22 17:17:28

关于加强对民用高层住宅火灾隐患防范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2019年6月移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盟结合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入到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与施工图审查同步受理一并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做技术审查。这样保证了消防设计审查的准确性。

消防验收工作全部下放到项目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验收,为了保证验收质量,较复杂项目的消防验收均聘请自治区专家进行验收。

提高物业企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督促监督物业企业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物业企业确定专业人员作为消防安全员或建立兼职消防安全队伍,认真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从近期全国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案例暴露出的火灾预防工作中存在问题,比如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占用消防车通道、消火栓无水等问题,在我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提高居民火灾防范意识可有效防范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王彦委员提出的工作建议针对性很强,结合当前全盟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工作监管实际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议住建部门将物业企业履行消防职责情况纳入物业评级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压实物业企业工作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救援通道畅通无阻。在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资质审定时,带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投标企业必须具备满足轮值班需求数量的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并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保证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有人管、有人修、做到时刻完整好用。

二、对于无物业的高层住宅小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工作档案,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居民自筹等方式,加强无物业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三、消防审核、验收工作职责已移交至住建部门,建议住建部门针对高层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任务,适当提高设防等级。

四、结合当前全盟正在推进的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项目,建议全部高层住宅小区按小区消防设施巡查重点部位设置智能巡查系统和水压检测装置;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住宅小区在公共部位设置智能独立烟感,加强消防设施日常巡查管理,做到隐患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五、消防救援机构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将物业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对消防设施停用、维护保养不到位且拒不整改行为函告住建部门,禁止参与含有高层住宅的小区招投标。消防救援机构联合住建房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督促物业企业依法履职。

六、针对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问题。对于已建成入住的小区可在住宅小区外侧道路,施划临时停车位,限定停车时段,以解决无车位业主的停车问题,同时保证高峰时期道路畅通。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同步开展消防车通道、登高救援平台审查,在源头给消防紧急救援留足场地。对于即将进入规划阶段的新住宅小区,在小区内规划出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或者将一定比例的出售车位改为出租车位,让没有条件购买车库车位的业主花较少的钱就能满足停车需求。最大限度扩充车位,以从源头解决消防通道因停车位紧张而被占用问题。同时将消防车通道管理作为经常性管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全盟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持续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加强划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作用,在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占用通道智能识别系统,及时驱离占用通道车辆。

七、消防救援机构要发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辖区高层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小区内宣传阵地,发布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动画;同时要积极联络新闻媒体,播报生动的消防安全知识,将消防宣传教育寓教于乐,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将物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能力纳入消防安全培训日程,提高物业企业发现隐患、整改隐患的能力。

 

签发人:葛永峰

联系人:石明

联系电话:0479-810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