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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与备案实施办法
索引号:01165922-2/2020-0006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概述: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与备案实施办法
成文日期:2021-05-20 00:00:00 公开日期:2021-05-20 09:57:0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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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与备案实施办法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05-20 09:57:06

一、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字〔2019〕43号)、《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锡署发〔2019〕5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盟营商环境,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与备案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办理原则和时限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统一申请涉及土地、规划、消防、人防、城建档案、重大项目工程档案等验收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联合验收服务。

全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联合验收以“提前服务、一次提交、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为办理原则,办理联合验收与备案从受理申请至办结,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牵头协调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与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人防、档案等部门(以下简称“专业验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房产、人防部门制定联合测绘的方案和流程,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部门应积极为建设单位办理验收创造条件。

五、办理流程

竣工验收阶段分为各部门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部分,各部门联合验收分为“预验收指导”、“申请验收”、“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出具验收意见”五个环节。

(一)预验收指导(不计入工作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单位申请进行预验收指导工作,预验收指导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预验收(含消防验收)和工程档案报送内容指导,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指导工作,其中规划预验收包含项目跟踪验收全部内容及相关规划公示,工程质量预验收要包含消防工程、楼宇内供热工程、分户验收等内容。各部门要在预验收阶段一次性指导项目完成整改工作。工程档案管理部门要将工程档案报送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二)申请验收(不计入工作时限)

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应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的出具回执;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三)资料审查(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综合窗口接收材料后,将电子版材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各专业验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参与联合验收、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四)现场踏勘(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踏勘时间,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踏勘。

(五)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踏勘验收合格的工程,各专业验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前,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将验收结论和认可文件推送至牵头部门,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踏勘验收未通过的工程,各专业验收部门应提前将整改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牵头部门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可重新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对于再次申请验收的,各专业验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审批工作,并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将通过的验收结论推送至牵头部门,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意见。

(六)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将各专业验收部门文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发放给建设单位。

六、重点服务

针对下列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无法把握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牵头部门及各专业验收部门可以提供前期现场踏勘服务,符合专项验收要求的,出具“通过”的意见,作为后续验收事项的依据。在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统一申请联合验收事宜。完成前期现场踏勘且通过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参与联合验收现场踏勘,直接出具验收通过意见。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保障性住宅工程;

(四)其他不适宜现场联合踏勘的工程。

七、配合义务

牵头部门联合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服务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到场配合,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推迟现场验收的,推迟时间不计入整体验收时间。

八、联审平台

我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与备案平台,建设单位通过平台办理联合验收与备案,时限申报、受理、反馈、发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五方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未按图施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依法查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责任主体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联合验收与备案平台上线运行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