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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22-2/2020-0006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5-20 00:00:00 公开日期:2021-05-20 09:54:3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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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05-20 09:54:38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结合我盟实际,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一)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

(三)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勘察设计业务;非注册执业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四)区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自治区招聘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统筹。

二、施工单位

(一)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二)施工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三、监理单位

(一)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已退休人员核验退休证)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2.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4.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三年及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管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1.列入盟级重点项目计划,单体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2.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超过30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工程;

3.投资超过5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

(四)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后因故确需更换的,新任命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两年监理工作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员应具有与所承担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 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