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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锡盟地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锡盟地区建筑市场黑白名单制度,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锡林郭勒盟建筑市场主体主体黑白名单制度》,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锡林郭勒盟建筑市场主体黑白名单制度》分为总则、白名单、黑名单和信息共享及监督管理4章,14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在锡盟地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二)明确纳入“白名单”的情形
1.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大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
2.获得自治区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草原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3.获得盟级建筑行业奖项的(如盟级优质样板工程、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诚信项目经理奖、盟级纳税先进企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奖项),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
4.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白名单”认定标准的。
(三)明确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冒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转让各类建筑业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6.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作出不实承诺的;
7.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8.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9.对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反复信访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施工单位未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或未履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11.未批先建或未验先用受到行政处罚的;
1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四)明确黑白名单信息的采集、公开及移出
1.建筑市场黑白名单实行按年发布,每年3月份发布上一年度黑白名单企业,评价有效期为1年。同时黑名单执行实时评价,评价有效期为1年,如建筑市场主体1年未修复失信行为,将继续列入“黑名单”。
2.名单通过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同步推送至全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智慧监管平台。
3.市场主体退出信用黑白名单后,认定单位应及时通过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提醒各有关单位停止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奖惩措施。
(五)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黑白名单认定、发布、奖惩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公众有权举报。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