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2024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提高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4〕5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监管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集、审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分别组建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选派专业技术强、综合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聘用的兼职人员不得编入项目组。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组成员。由于岗位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后,更换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专业水平的人员。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未组建项目组的,对应业绩评价不得分。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以及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企业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人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培训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联系电话等内容。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内容。
业绩信息指信用评价周期内的业绩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单位(招标人)名称、项目分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总长度)、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招标范围、招标类型、招标方式、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日期、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成员姓名、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八条 增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信息;
(二)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违反规定;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发出时间违反规定;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违反规定;
(四)未按规定答复和处理异议;
(五)未按规定时限签订工程合同;
(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八)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十)工程标段划分不合理;
(十一)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的招标文件;
(十二)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按规定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十五)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十六)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十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十八)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十九)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招标;
(二十一)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十二)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十三)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二十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二十五)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十六)非法定事由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业绩一评价”,评价满分各100分。
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成员配备、招标代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日内对其评价,填写《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见附件2),并报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针对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提交评标所需资料完整性对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打分,并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见附件3),评标委员会评价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分。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已实现评价招标代理机构的,可通过该系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工作。中标候选人公示后14日内,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报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录入除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结果外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录入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结果、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时限、填报内容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自行审核确认后公示,企业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主动更新。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人员培训信息、信用评价周期内业绩信息、增信信息后5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审核。
信用评价周期内业绩信息由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人员培训信息和增信信息审核分工:区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其注册地盟市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其首次代理工程所在盟市主管部门负责。
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即时在智慧建管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复核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佐证材料。审核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异议。
信用信息以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后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二)增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公开期限自信息公示无异议之日起计算;
(三)失信信息中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确定的公开期限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在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后,书面告知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结果告知书后7日内核实告知事项,确已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依法依规修复智慧建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绩、招标代理服务情况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单位变动接续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累计记分制,满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取。
信用评价得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基础信息分+增信信息分-失信信息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满分为20分,基础信息分满分为70分,增信信息分满分为10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较差(C)、差(D)四个等次。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A),70分(含)-90分为良好(B),60分(含)-70分为较差(C),60分以下为差(D)。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累计记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增信信息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审核该信息的原审核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失信信息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原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自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日起5日内,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审核该信息的原审核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审核部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后,智慧建管系统重新计算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得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A)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鼓励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优先考虑;
(三)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优先向委托单位推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奖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B)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适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优先向委托单位推介。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C)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检查;
(二)行业评优评先时不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差(D)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约谈提醒法定代表人;
(二)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行业评优评先时不予考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一次记3分、5分、10分的,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累计或者一次记15分及以上的,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要求作出书面整改承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兑现整改承诺后,可以向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核实告知事项,确已兑现整改的,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清零。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工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差(D)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招标人委托其代理的工程;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代理的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规范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记入失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收集、应用、加工、提供、公开、出售信用信息,不得伪造、变造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引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0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2.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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