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建设局关于加强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锡署建房〔2007〕76号)
各旗县市(区)建设局、(房产局):
近年来,随着我盟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得以不断发展并日趋活跃,对拉动我盟经济增长,改善、提高人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进入我盟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为我盟房地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促进了我盟房地产业的发展。但由于我盟房地产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对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尚未规范,还有待于加强和完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整顿规范我盟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现做如下通知:
一、在和拟在我盟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到所在地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所在地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到盟建设局房产科复核后登记备案。
二、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盟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资质等级。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开发企业验资报告、银行开户证明
4、开发企业按资质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联系电话;
6、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7、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开发计划、发改委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交上述材料后,按要求填写《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表》(见附件),经所在地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和登记备案表审核无误并加盖审核公章,出具企业情况函后送盟建设局房产科审核,同意后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旗县市(区)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严把房地产市场准入关,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外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