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事程序:各建设单位携以下相关文件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规划批文;
(2)土地使用许可;
(3)地质勘察报告书;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纸审查批准书;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监理大纲;
(9) 施工图纸。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办事程序: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监督机构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办理安全监督审查书》,并依据其要求办理监督手续。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办事程序:(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通知书》,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6)参与工程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处理质量纠纷或质量技术鉴定:在接到鉴定申请人或单位的鉴定申请书后,分管站长将根据工程情况安排技术人员对所申请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五、建筑原材料检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办事程序:1、施工单位委派专业送检员携送检材料及有见证取样单到检测中心收样室登记办理委托试验手续;
2、收到送检样件后,检测中心试验员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材料检测报告;
3、一般样件在送样三日后,施工单位送检员到检测中心取回试验报告;有特殊要求的样件在达到国家规定日期后由检测中心出具试验报告。
办事事限:锡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监督机构的办事事限限做出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设单位提供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在一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由站长委派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在施工单位手续齐全情况下,在一日内由分管站长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办理安全监督审查书》,并委派安全监督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书》后,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三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处理质量纠纷或质量技术鉴定:接到鉴定申请人或单位的鉴定申请书后,在一日内委派工程技术人员对委托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5、建筑原材料检测:在接到样件后,当日对符合条件的样件进行实验,并在三日内出具试验报告。有特殊要求的样件在达到国家规定日期后由检验员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收费依据:1、锡盟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依据锡盟物价局发《锡价费字[2003]19号》文件对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收费。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依据《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1278号》文件收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