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务院函[1997]8号文件要求,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与散装水泥发展做到"三同时"进行审查。应报材料:(1)立项报告;(2)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3)项目建议书;(4)设计任务书。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应报材料:(1)书面申请;(2)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3)企业资信文件;(4)立项文件。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七、八、十、十一条,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报材料:(1)中标通知书;(2)工程材料预算;(3)水泥订货合同;(4)购进水泥发票。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为认真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发展散装水泥方针,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生产、使用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元/吨 对辖区水泥生产企业征收 财综[2002]23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元/吨 辖区内所有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 财综[2002]23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3元/吨 辖区内所有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 财综[2002]23号
服务承诺:1、发展散装水泥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或扩建项目其中发散设施建设方案审查,材料齐全三日内办结。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审批,材料齐全三日内办结。4、工程建设项目不能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需审批,收到报告后两日内批复。
责任追究: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没能在承诺期内办结应办事项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违反原则的,违反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待岗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