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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物业管理办公室
2007-07-06 16:37:00
〖发布日期:2007-07-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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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需提交材料: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建设部颁布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其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成立文件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6、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章程;7、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及注册资产评估报告;8、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身份证明;
9、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许可条件:1、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2、拟订业主代表大会工作方案。3、已制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4、已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需提交材料:1、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工作方案。2、制定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3、名单及个人简历。4、小区情况简介。5、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告。6、业主或业主代表名单及推选业主代表的选票。7、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8、大会议程。9、业主委员会当选代表发言稿。10、筹备组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许可条件:1、提供由物业公司填报,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2、提供维修工程图纸及预算材料。3、委托施工单位要符合相应条件。
  需提交材料:1、物业公司填报,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并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维修部位、范围、损坏情况及原因。2、维修工程项目的图纸及预算材料。3、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 。
附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拆迁管理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办事时限:(一)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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