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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4-01 11:35:25

《锡林郭勒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锡林郭勒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内建保金〔2022〕96号)。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盟行政区划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配售及管理等工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的住房。

四、主要内容

(一) 政策支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提供各类金融政策。

(二)建设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收购存量房方式筹集的房源,面积户型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已建成房源实际情况确定。(以小于90平房米的刚需住宅为主)

(三)价格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配售价格由各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内相关部门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项目建安成本(包含地下室车库建设成本),结合项目周边商品房价格、适度合理利润并扣除项目所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测算。

(四)准入管理。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22周岁(含)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2周岁(含)。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申请地户籍或非申请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工作;

②申请家庭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③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未购经济适用房;

④申请人申请当月前在申请地内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

经申请地人社部门认定的未享受过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购房补贴或安家费的人才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对于已确认准购资格家庭的,按照终审通过的最后一次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先后排列顺序并进行编号,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库管理,准购资格有效期3年。各地区按照需求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计划。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配售管理。

申请人入围选房名单但未参与选房,以及参与摇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或交纳全部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准购资格,自作出认定结果之日起,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中移除,且3年内不得再纳入该地区配售型 住房轮候库。配售实行公告、报名、摇号、选房、复核、签约、交房等制度,具体流程由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

(六)售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需回购,回购实施细则由申请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监督管理。

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售后动态监管工作。如申请人存在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轮候资格,从轮候库中删除,且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