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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回复情况
来信主题: 房地产商多收住宅交易费、公证费等一系列费用 来信时间: 2022-08-30
来信人姓名:
来信内容: 国家在2016年规定已经不收取的费用,房地产商在2017年买房时仍然收取。已经去本地住建局处进行了求证,确实比项费用在2016年已经停止收取。去房地产处问过,只是推诿,不愿意当面做出回复。 希望可以尽快调查。
处理情况
回复单位: 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科 回复时间: 2022-09-01
回复内容:

经与太仆寺旗城乡住房保障中心进一步核实,留言人范树莲购买房屋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经典国际小区,该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蒙古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现将相关网站留言,答复如下: 一、对于收取的房屋转让(交易)手续费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收取。太旗原房地产管理部门自2016年9月后停止收取此项费用。按照留言人反映的线索,经进一步核实,该开发企业因相关业务人员政策掌握不准不熟,存在对部分购房户收取“房屋转让(交易)手续费”情况,且收取的费用一直在开发企业账户上保存,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上缴。目前,太仆寺旗城乡住房保障中心已对该企业进行教育整改,并要求该企业及时回退向购房户违规收取的相关费用。该企业负责人正在组织人员核实梳理相关情况,核实清楚后将第一时间将相关费用回退给购房户。 二、对于收取的公证费情况 经了解,按照2019年之前惯例,由开发企业牵头统一为购房户网签合同办理公证,并由购房户签字确定后,代公证处收取相关公证费用。2019年以后,由于此公证事项不再作为办证要件,故不再硬性要求收取相关费用。该留言人购买房屋时为2017年,故不存在违规收取公证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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