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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2-14 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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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全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标

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行为,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奖励制度建设,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绿色生产水平,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五)《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实施办法》(内建质〔2021〕237号)等有关文件;

(六)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八)内蒙古自治区《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15/T3394-2024)等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检查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

主要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情况,原材料质量管控及检测情况,配合比设计及调整情况,生产管控情况,同时针对企业现场原材料和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实施抽检。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

主要检查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核情况,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情况,施工现场标准养护设施建立情况,预拌混凝土进场、取样、送样台帐建立及对应情况,是否存在代做混凝土试件的情况,预拌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情况,预拌混凝土构件外观情况及质量检测、评定情况,工程监理履职情况等,同时,针对施工现场的进场预拌混凝土及其达到龄期的构件质量状况实施抽检。

(三)安全生产

 一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并依照执行情况。二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三是企业负责人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是应急管理建设落实应急预案制(修)订、备案和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是环境综合治理砂石料场场地硬化封闭,搅拌楼站封闭等情况。八是安全生产管理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运输车辆安全、混凝土搅拌设备、化学用品存放、安全用电等方面管理情况。

、检查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7月1日—7月10日)。盟局负责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方案下发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求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20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根据检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销号。

(三)属地检查阶段2025720日—2025730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导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检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四)盟局抽查阶段(2025年8月1日—2025年10月1日)。盟局组成检查工作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全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按照不小于30%的抽取比例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制度规定,对悬挂“A”牌项目,依据“少打扰、不打扰”的监管原则,不予抽选。“B”牌项目,按正常抽样比例抽选“C”牌项目,作为检查必选项目实行重点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配合检查工作。

(二)落实问题整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闭环管理。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使用。

(三)严肃依法依规查处。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向社会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