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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方案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2-14 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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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于2025年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标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整顿全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落实检测信息化监管各项要求,督促检测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质量,督促检测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检测委托和见证取样送检责任,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确保房屋建筑质量安全。

二、检查范围

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含分场所),外地入盟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设立固定场所的检测机构。重点检查2019年以来新成立的、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或执行行政处罚的、有投诉记录的检测机构。与检测活动直接相关的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质〔2021110号)等有关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和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属地检查和盟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查由相关企业对照检查要求,自主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属地住建部门要对辖区所有检查机构及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盟局抽查采用“两场联动”和“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检测试验行为是否规范,同时追溯检查不少于2个由受检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在建项目,相关主体在检测业务委托和见证取样送检行为的规范性,做到从业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测活动全流程覆盖。

五、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测业务承揽是否规范;资质条件是否持续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监管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部检测项目是否由监管系统100%全覆盖,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系统出报告;是否按要求实时上传检测报告(力学曲线);是否按要求对机构能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信息及时在监管系统中维护更新;收样大厅和试验场所的视频监控覆盖情况和视频录像保存期是否满足要求。

3.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组织检测人员培训;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试验要求。

4.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具备与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是否满足标准规定。

5.检测样品接收、标识、流转、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标准物质的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原始记录是否客观、齐全、可追溯;检测报告是否漏检关键项目,是否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更改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论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7.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业务时,是否按规定履行检测任务和检测方案告知责任;是否按规定对现场检测全过程进行视频采集。

8.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9.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档案资料是否存在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10.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二)在建项目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用作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测业务委托给相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并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存在同一单位工程统一检测项目委托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实施;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关键参数是否符合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

2.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授权委托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取样、见证工作;是否将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制样、取样、见证和送检。

3.是否弄虚作假取样、制样、送样。

六、检查安排

此次检查分动员部署、项目自查属地检查盟局抽查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620日—20257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方案传达至辖区内各检测机构(分场所)及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动员部署,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落实诚信守法主体责任。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571日—2025710日)。企业对照方案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整改清单,逐项整改销号期间,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导工作。

(三)属地检查阶段2025710日—2025720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导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检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四)盟局抽查阶段2025720日—2025820日)。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盟局将召集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赴各旗县市(区)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时间根据具体工作安排,提前通知被检查地区抽查期间,工作组对每个受检检测机构和对应在建项目提出反馈意见;对抽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执法建议书。抽查结束后,最终形成2025年全盟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依法公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配合检查工作

(二)强化整改落实。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负责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做到闭环管理。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应当撤销资质证书和资质证书到期不予延期情形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住建厅依法处理。发现虚假送样或者虚假检测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应依法对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外,还要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进场材料和相应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责任,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