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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住建局《关于2017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与市场行为 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2017〕379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10-25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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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控制与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盟预拌混凝土质量与市场管理,确保我盟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发《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建设部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2017年6月我局组织开展了全盟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与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分自查和全面检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旗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质量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截至2017年6月13日(锡林浩特市截止6月20号),通过检查发现除二连市、多伦县、西乌旗对本地区商品混凝土进行自查外其余地区均没有自查。

第二阶段由盟住建局组织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盟散装水泥办公室有关人员,对全盟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执行、厂区的规划建设、企业制度建设、资质取得、企业质量行为、预拌混凝土实物质量状况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储存、主要设备情况、防尘治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

目前,全盟已建成投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45家,其中,已取得企业资质和试验室资质的生产企业39家,取得企业资质或试验室资质的生产企业4家,未取得企业资质和试验室资质证书的生产企业2家,因市场形势及企业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2017年自行停产生产企业9家。此次我局对正在生产运营的36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对33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质量行为检查。检查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执法检查人员当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列明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和依据。根据存在问题的不同情况,当场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下达了相关文书。其中,市场行为方面:下达整改通知书10份,下达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12份;质量行为方面:共下达整改单28份,其中停工整改3份。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总体状况较差,大多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不重视原材料质量管理,不能够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调整配合比设计,设备仪器多数不能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测环境条件多数不符合要求,检测人员配备不齐全,总工(实验室主任)职称和技术水平不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管理规定,产品质量多数处于非受控状态。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政府监管方面

1.各旗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了日常监管,应提高监管水平。大部分旗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不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现行质量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区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多数地区甚至对商品混凝土常年不能实行有效监管。

2.检查发现能够实行政府有效监管的地区商品混凝土质量基本处于可控状态,而且企业内部也能积极配合,重视质量和生产工作,例如:西乌旗白音华永钜搅拌站除加强内部资料管理外还完善了质量说明书、施工注意事项、同施工企业交接的质量控制措施 ,对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起到良好作用。

(二)企业管理与市场行为方面

1.少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先建后报,企业未取得资质擅自生产经营。

2.现场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未制定或未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3.未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各项扬尘治污措施不到位,重生产轻环保。

4.行业自律能力弱,未完善和践行行规行约。

(三)试验室管理方面

1.试验室人员配备多数没有按内蒙古自治区发《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规定人数配备,而且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实验要求,通过现场考核发现多数试验室总工(主任)不能很好的掌握实验标准,个别试验室不能完善当日试验室与操机室之间的开盘配合比通知单,原材料跟踪记录不可追溯。

2.多数搅拌站质量控制资料不真实,多数试验室对砂、石、粉煤灰、外加剂实验不重视,只是为迎检拼凑的试验数据,甚至有些搅拌站对水泥 、和混凝土试块作假,给工程质量带来不确定性隐患。

3.多数搅拌站对配合比不作调整,一年四季只用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不根据气候条件和原材料变化进行配合比调整。

4.多数地区地材(砂、石)不合格,对混凝土质量控制带来很大困难。例如:砂过细、含泥量和泥块含量高,石子针片状含量高,含泥量和石粉含量 。

5.部分搅拌站试验室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个别搅拌站水泥室无温控设备,水泥室和养护室未做温湿度记录,个别搅拌站试验室功能分区不合理,仪器设备配置不齐,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针对性不强,与实际操作不符,且未及时进行修订和持续改进;二是部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情况差,在生产质量控制中未严格执行,流于形式。

(五)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方面

  一是混凝土配合比使用不规范。存在基准配合比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确认即投入使用,生产配合比通知单签字不完善,未根据原材料波动、施工要求等情况对配合比进行调整,以及随意调整配合比,减少胶凝材料用量等违规行为;二是部分生产企业拌合楼计算机生产控制系统功能不完善,无单盘和累计计量偏差存储功能,计量设备未定期检定,自检或自校无相应记录。

(六)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

  多数搅拌站未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复检,检验项目和频次不足,检测原始记录不规范,甚至有错误执行原材料检测标准的情况。二是原材料储存管理不规范,材料标识牌内容不全。多数搅拌站未对粉料罐作标识,砂石料仓存在积水现象;部分企业料仓隔墙高度不够,造成原材料混仓,多数搅拌站料仓未隔离。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我盟商品混凝土质量总体情况堪忧,各地没有有效的实行政府监管,企业内部不能完善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都是和现场质量安全的保障息息相关,为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各地要对商品混凝土管理引起高度重视。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视原材料质量管理,加强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建设,规范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行为,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稳步提升。

(二)各旗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落实培养监管人员,采取飞行检查和差别化管理等方式实施动态管理,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三)各旗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市场管理,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建站,严格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合理有序审批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任何单位采购和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资质,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审查真实性负责,各旗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资质搅拌站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

(五)各旗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我盟以外的商品混凝土在我盟从事营销活动,如果确实需要进入,各级主管部门要对盟外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做有效的调查、评估。

(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源头减少污染排放。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内学习交流合作,推进行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七)对此次检查问题较多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各地要加强管理,商品混凝土企业如果连续两次全盟检查评比在后三名的我局将吊销其一年的从业资格,一年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吊销其从业资格。

(八)各搅拌站对此次检查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主任要进行培训或更换,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试验室主任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我局不做该搅拌站的延期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