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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22-2/2025-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5-03-05 09:00:00 公开日期:2025-03-05 16:39:2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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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3-05 16:39:29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2024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因城施策优化住房政策

支持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地区经济和人口发展实际,优化调整限制性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各地区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研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增量政策,加快推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政策落地。鼓励各地区适当提高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标准。

二、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

巩固和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成效,扩大“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合规住房开发项目要实现“应进尽进”,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要实现“应贷尽贷”,要依法依规使用“白名单”项目资金。

三、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本地区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支持各地统一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四、发挥住房类资金激励引导作用

支持各地区建立“白名单”项目融资与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住房类资金存储激励机制,对“白名单”项目积极提供金融支持的银行,可相应提高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住房类资金存储比例。

五、鼓励开展商品房“以旧换新”

各地区要统筹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指导建立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机制,支持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锁定”房源,便于卖旧买新。开发企业要确保参与“以旧换新”的房地产项目符合销售条件,鼓励在房价上适当给予优惠。经纪机构要制定住房“以旧换新”服务协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行申报推出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思路,按照“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鼓励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将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

七、完善购房落户和入学政策

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后,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即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落户。在项目预售时,网签备案合同可作为入学依据,购房人子女可凭网签备案合同,到购房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名,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八、持续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商品房巡展等多种形式的商品房促销活动提振住房消费。支持自治区及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开展房地产项目推介活动。支持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降低群众购房成本。

九、推动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要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地区拿出优质项目,探索现房销售。现房销售项目要力争达到“交房即交证”条件,确保购房人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同步取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现房销售试点项目不需要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于实施预售制的项目,2025年预售条件要达到项目主体形象进度的1/2以上,之后逐步提高预售条件至项目主体封顶,从源头遏制逾期交付风险。

十、积极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解决保交房、“入住难、回迁难、办证难”问题。持续加强在建项目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等全链条进行整治和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

十一、稳妥有序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

推动落实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高品质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推广高品质住宅在设计、建设、交付、运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助力全区房地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强化住宅建设质量管理,优化完善预看房制度,加强建设、销售、交付等环节的联动监管,让购房人放心购房、安心收房。

十二、严格落实国家住房税收政策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