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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2018全盟第一次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建设、农民工工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01165922-2/2018-00013 发文字号:锡建建〔2018〕296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概述:关于印发2018全盟第一次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建设、农民工工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成文日期:2018-08-17 00:00:00 公开日期:2018-08-17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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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全盟第一次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建设、农民工工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8-08-17 00:00:00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为了全面落实年初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工作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局于 201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 、 7月2日至7月6日7月9日至7月 12日对全盟13个旗县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建设、农民工工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进行了全面执法监督检查。现将督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监督基本情况

  从今年6月下旬开始,分管局长带队,抽调建筑工程科、执法科、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全盟在建住宅工程及公共建筑工程进行了抽查。督察组采取随机抽取工程项目,现场实体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建设,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共检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6个,建筑面积约26.34万平方米,投资金额约9.08亿元。涉及建设单位35家,施工企业30家,监理企业22家。其中,盟外施工企业24家,占80%;盟外监理企业18家,占82%。

   主要检查内容一是建筑市场方面: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确定分包劳务分工单位,施工工程项目班子是否到岗履职,监理企业项目班子是否到局履职,农民工工资是否由银行按月足额发放,是否实行分账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二是工程质量方面:工程施工中是否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原材料进场检验及施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三是建筑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建设方面工程实体施工安全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是否编制专项工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审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招投标监管等方面是否履职 五是历年来对各旗县市区投放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2018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补助示范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在建项目“禁实限粘”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市场共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20份,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4份,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1份。施工质量方面下发质量问题反馈建议函9份,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方面下发隐患整顿通知34份,其中停工整改28份,限期整改6份,共发现建筑施工安全隐患228条。对历年投放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使用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执法督察的情况看,当前我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明显好于往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建筑施工安全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建筑市场方面存在出借资质、挂靠、违法发包及转包等违法行为,工程质量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农民工工资没有按现规定按月发放,没有实行分账制管理,没有实行实名制管理等。其突出表现为:

  (一)建筑市场方面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检查的工程项目中,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1;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有27个;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用的26个;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月足额发放的22个;施工现场未设立农民工工资维权标牌的13个;施工现场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33个;施工现场未成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的33个;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和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的有28个。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情况

  人员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符合21项;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不符合24项;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23项;项目经理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不符合22项;项目经理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符合28项;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符合23项;技术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24项;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不符合23项;技术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符合30项;技术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符合29项;质量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21项;质量负责人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不符合22项;质量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符合28项;质量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符合29项;安全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22项;安全负责人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不符合23项;安全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符合29项;安全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符合24项。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不符合1项;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不符合1项;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不符合1项;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不符合1项。

  工程合同情况:总承包单位涉嫌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违法分包的有1项;专业分包单位涉嫌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的有1项;劳务分包作业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的有2项;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有2项;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未经中标单位签订的有26项;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未经中标单位签订的有32项;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不一致的有2项;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不匹配的有2项;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不一致的有2项;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有2项;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一致的有26项;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不匹配的有28项;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一致的有33项;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不匹配的有33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有32项。

  施工企业没有完全理解什么是实名制管理,建档不完善,没有完全采用银行代发工资,个别地区施工现场没有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告示牌,没有足额按月发放农牧民工资,采取平时借支年终领取方式发放工资。锡林浩特市2018年新开工工程基本实现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了门禁系统,有的是采用刷脸方式,有的是采用“IC”方式,实现了全员实名制管理模式,并且实现了银行代发工资形式。

  3.监理企业检查情况

  监理企业未能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8个;监理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总监、土建监理、暖通监理、电气监理等相关管理人员的17个;项目经理与监理单位未签订劳务合同的9个;项目总监的社会保险未在监理单位缴纳的10个;项目总监的工资未由监理单位支付的13个;项目总监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20个;土建监理的劳动合同不是与监理单位签订的8个;土建监理的社会保险未在监理单位缴纳的10个;土建监理的工资未由监理单位支付的13个;土建监理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6个;暖通监理的劳动合同未与监理单位签订的8个;暖通监理的社会保险未由监理单位缴纳的10个;暖通监理的工资未由监理单位支付的14个;暖通监理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11个;电气监理的劳动合同未与监理单位签订的8个;电气监理的社会保险未在监理单位缴纳的10个;电气监理人的工资未由监理单位支付的13个;电气监理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14个;监理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不是与合同签订单位相一致的16个;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12个;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9个;监理单位存在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转让监理业务的10个。

  西乌旗在建工程金基花园一期、华伟家园10#、11#项目监理单位(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派驻总监吴玉申不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涉嫌证书造假。

  (二)工程质量方面:

  1、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1)基槽验收记录存在责任主体验收意见及签字盖章缺失问题,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勘察单位验收负责人代签问题;

  (2)钢筋连接存在不进行钢筋连接工艺检验问题;

  (3)模板支撑系统存在不设水平拉杆及可调支托集中下设问题;

  (4)砌体结构存在违规使用烧结粘土砖问题,部分使用烧结多孔砖的项目存在多孔砖孔型不符合标准现象;

  (5)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未开展;

  (6)无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方案;

  (7)监理单位存在对原材料进场不验收,无方案、无记录;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无方案、无工作痕迹;监理资料缺失,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做规划,做记录;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发整改通知、不上报。

  2、存在质量隐患工程项目

  内蒙古第三建筑公司承建、内蒙古承兴监理公司监理的正镶白旗蒙医医院及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存在框架柱主筋电渣压力焊接头焊包凸出钢筋表面不足4毫米,且有明显缺陷;混凝土构件存在胀模缺陷,接槎处存在孔洞、夹渣等缺陷;连廊(1/A-2/A),处现浇板有大面积龟裂缺陷;个别框架柱(KZ11,⑦轴/F轴)未按设计要求加密;框架柱箍筋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问题,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检查组针对该项目及其他8个项目分别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反馈意见函,建议限期整改。

  (三)建筑施工安全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方面:

   本次对全盟13个旗县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了督查,通过本次督查发现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及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施工现场材料加工区、四口、洞口、临边防护做到了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多数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了门禁系统和进出场车辆冲洗设施,所有细颗粒料场、未硬化场地均采取可靠防扬尘措施,部分施工现场设立了建筑安全体验区,落实推进工作成效显著。其它旗、县(市、区)虽然也制定了部分措施和方案,但是落实不好,标准化工作推进缓慢,存在问题主要有:

  1、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15〕1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使用较少,大部分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实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执行不到位,施工现场的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技术措施落实不具体,资料填写失真严重。企业未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

  (1)由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建设、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东乌旗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不能提供建设法定相关资料。无安全技术资料。未按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主体所有临边、洞口均无防护。无抑制扬尘措施。临时用电系统没有重复接地,临时用电线路在钢筋加工场地通过无保护措施。

  (2)由镶黄旗教育科技局建设、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锡林郭勒盟鑫源监理公司监理的镶黄旗宝格达音高勒幼儿园,安全技术资料缺失严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验收,施工现场未见汽车吊专项施工方案且无安全生产协议。未按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无抑制扬尘措施。总开关箱无总漏电保护器,电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使用三芯、四芯电缆外加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临时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现象严重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无抑制扬尘措施。高压线下方堆料且无防护措施。在建主体未满挂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无专用上人马道。支模立杆下设顶丝,无扫地杆,无纵横向水平杆。

  2、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不履职

  监理单位对常见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跟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不能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主要表现在:

  (1)由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建设、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河南中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东乌旗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无任何监理资料且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不在施工现场。不能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由镶黄旗教育科技局建设、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锡林郭勒盟鑫源监理公司监理的镶黄旗宝格达音高勒幼儿园,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总监不在施工现场,未对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不能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3、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深入

  一是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落实不到位。从督查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在建项目存在着施工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施工不佩戴安全带(绳)、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网设置不到位,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以及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机口临边、基坑临边防护设置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是支模架、脚手架专项整治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从督查情况看,未按实际材质编制脚手架支模架施工方案,未严格按施工方案搭设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钢管扣进场验收不到位,部分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形同虚设,不编制施工方案、不指导现场施工、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脱节,责任不落实,任由作业人员按经验进行支模架和脚手架的搭设,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导致支模架、脚手架方案与现场不符,安全隐患突出。

  三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强化。从督查情况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检测、备案、安拆告知缺失严重,阿旗、东苏旗、西苏旗、二连浩特市、黄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未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较多。

  4、安全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部分地区执法不到位,监督责任有待加强。

  二是部分监督机构监督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表现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既未停工,也没有按规定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罚建议。

   (四)扬尘治理工作方面

  各旗县市区结合环保督察工作做了一些工作,如施工现场细颗粒料场、未硬化场地也采取一定的遮盖,但是效果不明显,多数旗县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施工道路没有硬化,现场加工棚没有硬化,现场搅拌棚防护不严,没有设置水泥库,现场出入口没有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这方面锡林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做得较好,进出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现场施工道路全部硬化,所有细颗粒料场、未硬化场地均采取可靠防扬尘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方面

  1、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缓慢,多数旗县市区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有方案措施的也没有按方案和措施进行落实。

  2、没有制定开复工检查方案,只能提供一张质监安监及主要部门的联合签字。

  3、多数旗县市区住建部门没有开展施工现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个别地区只考核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

  4、各监管部门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六)新型墙材推广应用方面

  1、太仆寺旗、正蓝旗、正镶白旗、苏尼特右旗、和东乌珠穆沁旗住建局新型墙材专项补助资金财务处理不规范,款项内容及用款单位不清晰。

  2、盟财政局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后,多伦县、阿巴嘎旗财政局未拨付到项目单位,存在滞留问题。

  3、各旗县市区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示范项目的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多数旗县市区无明确推荐的申报项目。

  4、西乌旗、东乌旗、乌拉盖地区部分工程仍然使用实心黏土砖。部分地区烧结黏土多孔砖空型为圆孔,不符合国家标准矩形孔的要求。

  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方案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把方案和措施落实到每个工程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消除零执法零办案,促使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使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达到治理目标,质量标准化工作得到全面落实。要突出重点和本地区薄弱环节跟踪检查,要重点抓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持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档案,加大违法违规企业曝光和依法查处力度,加强监理企业的监管,对不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要重点抓好新入场工人教育工作,要督促做好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安全第一”思想意识教育,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认真建立完整的安全监管体系。各地要针对本次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进一步细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确保考评结果准确反映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要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我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全面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要结合环保督察要求,全面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施工进出口必须按要求设置洗车设备,施工现场施工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裸露土和细颗粒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处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压实工作责任。

  (四)要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单位、使用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重点保障机组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方案社和审批、起重机械安拆等符合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经整改任然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坚决予以停机,直至拆除。

  (五)各要明确这次整改的目标和实现,切实落实好整改问题,要根据这次盟住建局查处的所有隐患问题要逐条落实进行整改,要依法依规整改到位,通过整改达到标准要求后,以照片和视频形式通知盟局进行复核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整改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绝不容许复工建设,要根据执法建议书要求对所有涉及到的企业进行查处,使我盟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六)在今后的施工中不能以地方没有材料为名找专家论证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原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方可变更。必须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禁止使用普通黏土实心砖。

  (七)各地区要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企业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考核管理工作,每月考核不少于四次,便于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经过考核现场管理人员长时间不到岗履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企业法人,严重的可以申请进入“黑名单”。

  (八)各地要认真推进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申报新型墙材应用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