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金融合作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22-2/2016-00032 | 发文字号:锡建保〔2016〕59号 | ||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 ||
概述:关于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金融合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6-10-31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10-31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棚户区改造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建保〔2015〕137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盟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合作,按照行署领导要求,现就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合作机制,实现棚改项目有序衔接
为充分发挥农发行开发性金融的支持作用,住建部门与农发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磋商合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推进全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双方议定:及时互通相关政策、目标任务和项目清单、共同完善项目贷款实施方案、及时跟踪关注项目进程、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农发行要主动登门拜访,及时与住建部门进行项目对接,将《现行农发行政策制度》和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资料清单送达至辖内住建部门,广泛宣传农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有关政策,住建部门要向农发行提供辖内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清单,发挥自身优势,协调推进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办理,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项目前期工作,联系相关部门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评审、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政策要求,实现融资模式灵活运用
(一)支持范围。农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主要为纳入当年国家年度棚改目标任务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的界定方式:棚改项目名称、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中项目名称包含“城中村”的,即属于城中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棚改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中,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项目类型。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三类:一是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包括原址新建项目和异地新建项目;二是货币化安置项目,包括购买安置住房项目和单一货币补偿项目;三是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统筹购买安置住房项目。
(三)融资模式。农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模式、政府授权公司自营项目融资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模式等。其中,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是当前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主要融资模式,由地方政府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双方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地方政府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实施主体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地方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偿还贷款,并可以办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四)借款主体。农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借款人原则上为三类公司,即:一类公司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二类公司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类公司为非国有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优先支持一类客户承贷。符合国发〔2015〕37号文件要求,通过市场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的原融资平台公司,可视同一类公司。
(五)准入条件。1、项目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已纳入国家年度棚改目标任务或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2、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购买安置住房项目和单一货币补偿项目的棚改实施方案获得了当地政府批复同意。3、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须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六)利率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利率执行人民银行PSL资金利率(现行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基础上下浮15.41%,即4.14%)。
(七)贷款方式。棚户区改造贷款采用担保方式,可通过组合形式优化担保方案,同一项目中三种担保模式可以组合使用。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主要为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原则上应为具有代偿能力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专业担保机构。采用质押担保的,购买棚改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
三、加强业务合作,实现棚改项目稳步推进
(一)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建符合条件的承贷主体,已建立借款公司的要主动与农发行联系,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按照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清单,收集准备相关材料。力争在5月底前将2016年度棚改融资贷款项目顺利上报,实现棚改贷款项目“抢先抓早”。
(二)努力以“投贷结合”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需求。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相关要求,由各地发改部门将棚户区改造项目逐级上报,列入国家发改委重点建设基金项目清单中,项目资本金由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以投资方式进行支持,解决地方政府项目资本金匹配困难问题;剩余资金缺口由农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解决。请各地住建部门与发改部门沟通协调,将年度棚改项目列入到国家发改委重点建设基金项目清单。
(三)为实现项目顺利推进,按照农发行自治区分行相关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在农发行设立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棚户区改造相关补贴资金,实现补贴资金和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聚合,便于落实项目资本金及还款来源。
(四)要严格按照金融监管制度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工作,督促借款主体及时落实贷款条件,按照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滞留。农发行会同住建部门,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监控贷款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