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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4-01 11:45:27

《锡林郭勒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全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锡林郭勒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内建保金〔2022〕96号)。

三、主要内容

《锡林郭勒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共30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申请与运营管理、使用和退出、监督与责任及附则等6部分。

(一)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

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二)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对于利用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宜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2.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明确申请人条件和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项目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具体准入要求认定由项目所在地确定,完成资格认定后,即可参与选房配租。如暂无房源,由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终审通过的最后一次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先后排列顺序对申请人档案进行编号,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库管理。租金标准由项目需结合本地实际,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办法》明确,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二是转租、出借的;三是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是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六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使用与退出要求。

《办法》明确,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是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二是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三是私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四是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五是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五)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支持政策。同时积极推动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