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的公告》(〔2022〕200号),经企业申请,盟住建局对企业上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11月13日止。
公示期间,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报送盟住建局,逾期不予受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均可向盟住建局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盟住建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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