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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22-2/2024-0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7-06 09:00:00 公开日期:2024-07-06 09:33:0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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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7-06 09:33:01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盟行署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定,现将《锡林郭勒盟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锡林郭勒盟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锡林郭勒监管分局       

                                                    

锡林郭勒盟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处置商品住房烂尾风险消化存量商品房、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等重点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现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短期防风险、中长期转模式”的目标,直面房地产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坚持因城施策,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防止出现烂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是分类处置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房项目,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和标准的项目“能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力争在9月底前纳入“白名单”项目完成第一笔贷款发放。二是推动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宅项目交付工作(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合同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商品住宅),力争在12月底前全部交付。三是妥善处置盘活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存量土地。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符合5+5”条件和标准的商品住宅项目,或者出现停工或停工风险,完善条件后符合条件、资可抵债的商品住宅项目纳入可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下称“白名单”。指导有关地区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开展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防止出现烂尾风险,全力保障项目融资和建设交付。(牵头部门:盟住建局、金融监管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对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银行可发放贷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专项再贷款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收购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主导、金融支持,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牵头部门:盟住建局、人民银行;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20243月31日之前供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的闲置存量土地,通过企业继续开发、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牵头部门:盟自然资源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政府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项目能进尽进。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把握项目推送质量,进一步排查各地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分类处理。一是资可抵债、企业无力处置的续建商品住房项目,加强政银企联动,落实“一项目一策”措施,通过国企收购、依法快速解封、约谈督导等方式方法,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和项目攻坚整改,推动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标准,尽快纳入“白名单”。二是预售资金已被抽调挪用项目进行管控,可以追回的由政府牵头追回相关资金并返还至该项日对预售资金抽调挪用难以追返的项目以及其他难以进入“白名单”的项目,相关地区政府指导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企业股权或项目公司股权形成实际控制、收购项目资产。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充实补足被违规抽调挪用的在建项目资金,使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不得用于新增购地。(牵头部门:盟住建局、金融监管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商业银行对符合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住建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快梳理全盟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强审核,及时推送“白名单”项目。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优化和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加快制定尽职免责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尽职免责具体情形,落实尽职免责要求。住建部门承担预售资金部门监管责任指导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确定为主办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与主办银行不符的,应在主办银行贷款审批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预售资金账户调整到主办银行严防违规抽调挪用。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各商业银行详细列明无法发放贷款的原因,及时反馈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牵头部门:盟住建局、金融监管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政府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并购贷款。政府指导地方国有企业收购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后,要做好资金综合平衡并承担还款责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购贷款发放银行原则上应为项目主办银行,确保资金闭环管理,商业银行将并购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到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充实补足被违规抽调挪用的项目建设资金。(牵头部门:盟金融监管局、盟住建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妥善、分类处置保交房项目。一是对在建但存在停工风险,建设手续不齐全,剩余货值能够覆盖项目建设的项目,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进度,必要“证缴分离、容缺办理”。二是对已停工又无在建工程追抵融资,但剩余货值较多的项目,由政府协调国有企业收购后,将该部分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为项目提供续建资金。三是对城市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穷尽手段后仍无法纳入“白名单”的项目、项目销售比例较低且无市场前景的项目以及严重资不抵债、需要破产重整的项目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彻底解决企业和项目问题,实现项目公司债务关系重整或引入新的开发主体,获取项目需建资金保障,支持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和标准。四是对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司法处置的停建项目,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购房人债务权利第一顺位”要求,优先退还购房款;对已售少量住房的停缓建项目,通过置换到周边其他项目、退还购房款等方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盟住建局、金融监管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坚持“以需定购”,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鼓励政府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府牵头摸清保障性住房底数,组织住建、民政等部门确定本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新青年住房困难群体数量,分析研判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有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对象及配售租赁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户型和面积标准,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同时明确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要求收购主体迅速配售或租赁,确保可持续运作,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并及时组织开展审计。计划收购已建成库存商品房的地区人民政府,制定收购和配售租赁资金监管细则指导所指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向参与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参与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后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作为新设贷款品种;对于收购后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加强政策传导,鼓励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使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贷款的地区人民政府,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对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收购资金。(牵头部门:盟住建局、人民银行;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一是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继续开发。对房地产企业有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依法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二是促进闲置存量土地通过市场机制顺畅流转。对房地产企业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充分发挥二级市场的要素配置效能。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和“带押过户”,优化分割开发程序,可通过补充协议完善出让合同引入合作方。探索以收供并行方式简化程序。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建成后入市流通。三是支持将政府收回、收购的闲置存量土地调整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房地产企业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城市政府可综合考虑地块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收回或以合理价格收购,规范推进协商收回土地,明确协商收回的条件和补偿标准,加强资金支持,按以需定购的原则测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收回价格。城市政府可研究将收回或收购土地用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相应完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部分已开发土地要允许同一地块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共享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政府有偿收回土地应量力而行,不得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牵头部门:盟自然资源局;责任地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成立锡林郭勒盟保交房工作领导小组,稳妥处置房地产企业保交房项目,督促地方政府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防止出现烂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罗        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孙振江    副盟长、锡林浩特市委书记

   员:李利斌    盟住建局局长

              马卫国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立家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锡林郭勒监管分局局长

 袁        人民银行锡盟分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盟住建局。

人:李利斌    盟住建局局长

副召集人:张卫东    盟住建局副局长

                 王永生    盟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锡林郭勒监管分局副局长        

                 陈新行   人民银行锡盟分行副行长

      员: 刘丽薇   盟住建局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科科长

 由亚敏   盟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科长

                   梁永生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锡林郭勒监管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副科长       

                          人民银行锡盟分行金融稳定科科长

  王       人民银行锡盟分行货币信贷科副科长

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盟保交房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和重大问题,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和交办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单位抽调专人相对集中办公,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会同人民银行做好统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送白名单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落实责任。保交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保交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作为保交房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推动住建、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二是压实房地产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处置资产、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交付。三是压实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责任,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做到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应贷尽贷”,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交付。

(二)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各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底数,建立项目台账,逐项目制定方案。一是由住建部门牵头,排查全盟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建已售难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形成工作台账,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分析造成在建已售项目难交付原因,逐项目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一项目一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工作专班。二是由住建部门牵头,摸清各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督促指导有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意愿的地区制定工作方案,于7月5日前报工作专班。三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排查全盟20243月31日之前供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的闲置存量土地底数,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对排查出的闲置土地分析研判,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方案,“一地块一策”,于7月10日前报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负责对以上工作汇总调度,于7月15日前形成台账,按月调度,统筹推进。

(三)舆论引导、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的宣传解读,加大力度宣传工作成效,利用典型案例,释放正面信息。同时各有关地区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不当解读和恶意炒作,确保舆情平稳,共同为保交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