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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22-2/2023-00001 发文字号:锡建发〔2023〕91号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11-22 09:00:00 公开日期:2023-11-23 17:01:5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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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1-23 17:01:51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盟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我局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经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十四次党组会研究决定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阳,联系电话:19804791988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2日

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盟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投标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其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代理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和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相应专业力量。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技术要求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使用上级和本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系列文件,招标项目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整理、装订、编号、存档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的应当按电子化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招标人处理质疑和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住建局相关科(股)室报送变更信息。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通过对项目日常监督、重大项目抽查、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程招标代理营业执照。

12、制作招标文件存在设定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条件、设

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等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情形。

13、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间。

14、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导致评标专家据此难以进行评审的或引起投诉等问题。

15、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规定。

1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招标代理机构在整改期间应当进行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学习时长应当不少于1个月,相关行为将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度应参加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教育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