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出台的主要背景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受招标人委托提供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发布公告和通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于取消资质认定后,大量能力水平良莠不齐的代理机构涌入市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填写错漏、异议处置不规范等现象易发多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制度》共4章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从业管理、动态监管、培训教育等。
(一)明确适用范围。
《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我盟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厘清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制度》第二章分7条,逐条说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代理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和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相应专业力量等应尽的责任。
(三)明确招标机构不可为行为
《制度》对代理机构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的信息登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开标、投标、评标、公告公示发布、合同订立等重点环节进行梳理分类,形成16项不可为行为,并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招标代理机构在整改期间应当进行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学习时长应当不少于1个月,相关行为将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进行公告。
(四)加强教育培训。
《制度》在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度应参加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教育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