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22-2/2023-00002 | 发文字号:锡建发〔2023〕93号 | ||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11-22 09:00:00 | 公开日期:2023-11-23 17:08:4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从业行为,从源头上保证住建领域评标活动的科学、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我盟实际,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办发〔2021〕73号),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制度》,经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十四次党组会研究决定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阳,联系电话:19804791988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2日
锡林郭勒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建市〔2021〕234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监督职责
监督过程:自招标人提起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始至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结束全过程监督。
监督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
(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监督职责
1.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派出招标人评委。
2.见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过程。
3.与抽取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得干扰评标专家抽取。
(二)评标过程监督职责
1.宣读评标纪律。
2.监督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独立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3.发现评标专家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及时终止该评委的评审活动。
4.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遵守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时及时制止和警告,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终止该评委的评审活动。
5.监督评标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者违规与外界联系,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严格监督其通讯过程。
6.需要过夜评标的,监督评标专家进入封闭的住宿区。
7.监督评标专家依法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8.监督评标专家在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后离开评标区域,不得带走评标区域内有关资料。
9.其他违反评标现场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被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透漏评标消息,按时到达评标地点。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依规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前,认真学习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评标场所纪律。
(五)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七)对参与评标事宜严格保密,不得违规组建、参加评标专家群,谈论评标相关事宜,不得将评标现场的资料和信息带出评标现场。
(八)按时参加住建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九)积极配合住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十)及时向住建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其他评标专家收受好处贿赂、相互串通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抽取专业,并派出招标人评委。
(二)对招标人评委身份信息保密。
(三)负责招标人评委评标纪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制定招标文件时要严格把控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
(五)对评标专家评审过程中遵守纪律情况、评审水平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六)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收受好处贿赂、相互串通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配合住建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及评标专家的执法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申报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开征集评标评审专家的公告》(内公资字(2021)29号)要求网上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七)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流程:申报人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盟住建局初审→自治区住建厅复审→系统将短信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培训及考试(登录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网上申报系统或专家管理APP)→公示无异议→系统自动入库,统一纳入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盟住建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查组,对申报入库评标专家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我盟统一纳入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不分辖区管理,只有锡林郭勒盟辖区。
第三章 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监督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确定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人数和比例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后,进入抽取评委环节。抽取全过程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五条 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抽取终端,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可追溯管控机制,确保专家抽取环节依法、规范、高效、保密。
第十六条 锡林郭勒盟范围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向监督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被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透漏评标消息,按时到达评标地点。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后,专家名单已确定,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请示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经监督人员审核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
(一)按照规定,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评审前发现评标专家信息泄露的。
(三)评标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审现场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四)评标专家无法胜任评标评审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的。
(五)评标专家参加了该项目的前期咨询或项目论证的。
(六)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评标过程遵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评标场所的封闭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涉及过夜评标的项目,执行封闭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评标专家以下违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终止该评委的评审活动。
(一)应当回避未回避。
(二)未在不同的评标室独立评审。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者违规与外界联系。
(四)不遵守评标区或隔夜评标管理规定且不听从监督管理。
(五)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七)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九)未依法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将评标现场的资料和信息带出评标现场。
(十)其他违反评标现场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评标现场中发现的评标专家违纪违法行为,并附必要的书面、影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发现其他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或在评标后书面报告给监督部门。
第五章 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通过对项目日常监督、重大项目抽查、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年度考核以及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发现问题线索,违法违规对评标专家进行查处。
(一)加强项目日常监督,对评标现场评标专家评审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评标现场纪律和违法违规评审行为严肃处理。
(二)定期对项目抽查,对专家评标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查,剖析专家评审行为是否公平公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三)强化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四)每年第一季度对评标专家库人员进行上一年度考核,考核评价差的人员,注销其专家资格,从评标专家库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四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评标专家项目评审质量,是否存在评审质量低劣、打分畸高畸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的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评标专家收受好处贿赂、私下串通、因部分投标人利益私下商议评标事宜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存放通讯设备、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规定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
(五)是否在评审中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或者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倾向性评审意见。
(六)是否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是否违规组建、参加评标专家群,谈论评标相关事宜。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不良行为累计记分且不清零。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情形,一次可以分别记12分、6分、3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予以注销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
(三)在评审过程中,个人评分与其他评标专家评分存在重大分歧,利用自由裁量权打满分或零分且不能合理解释等明显倾向性不公正评审行为。
(四)在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五)在评审过程中,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
(六)在评审过程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八)出具评审结论时,在空白评标结论或者报告上签字。
(九)评审结束后,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区域。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十一)收受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三)私下接触投标人。
(十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五)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六)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十七)拒不执行住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
(十八)拒不接受、协助、配合住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
(十九)对住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故意损坏评标场所财物。
(二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者申请专家资格。
(二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二十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十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予以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一)进入评标区不按照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二)不遵守评标区或隔夜评标管理规定且不听从监督管理。
(三)影响或者干扰其它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四)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五)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域且影响评标工作。
(六)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出规定标准的评标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消费要求。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住建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异议处理、审查或者重新评标等事项。
(十)违规组建、参加评标专家群,谈论评标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予以暂停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不按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二)确认参加评标却在规定抵达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
(三)确认参加评标却2次在规定抵达时间1小时内仍未到场。
(四)确认参加评标却连续2次请假。
(五)接到评标通知却连续2次不应答或者不参加。
(六)不配合身份核验。
(七)要求压缩评标时间或者在评标时间内不评标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八)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地监督部门应当在评标专家记分结果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该评标专家记分的事实和依据。评标专家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评标专家的陈述和申辩,及时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一次记3分的,由监督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半年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一次或者累计记6分的,由监督部门要求其作出书
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评标专家1年资格。评标专家累计记9分的,由监督部门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暂停评标专家2年资格。评标专家一次或者累计记12分的,从记分之日起注销评标专家资格并清退出专家库,其不得再次申请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入库条件的恢复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监督部门作出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注销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决定后,应告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予以暂停限制或清除,并予以通报曝光。
第三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督科负责对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对库内专家进行调整,年度考核评价差的人员予以注销评标专家资格。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三)专家资格复查情况。
(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
第六章 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制度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人员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专家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道德提升及法律责任、评标专家警示教育、电子评标系统操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无故不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专家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新入库评标专家培训由申报人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网上申报系统或专家管理APP 进行专家入库培训。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教育培训给予支持,并注重对单位内评标专家的警示教育和培训学习。
第三十八条 指导社会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会员单位评标专家人员法律法规、廉洁教育培训,提升社会评标专家遵纪守法意识和评标工作水平。
第七章 评标专家信息变更制度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评标专家应及时在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网上申报系统中变更。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资格证件、评标专业等需要变更的, 应当由评标专家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至盟住建局,由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督科组织相关人员于每季度末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进行变更。未及时变更信息的记3分,暂停半年评标专家资格;涉及单位变更不及时,导致出现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情形的记12分,注销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章 评标专家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惩戒、移送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加强部门联动,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与公安网监部门联动,配合公安部门对个别评审专家组建微信群、提前串通评标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监督力量举报评标专家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监督部门通过执法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投标人涉嫌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
第九章 监督问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管,严格执纪问责,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调取查看评标过程影音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监督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收受他人好处贿赂,在评标现场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
(二)对评标现场纪律疏于管理,对于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不按照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等评标现场违纪行为不加以制止。
(三)发现评标专家违纪违法行为后,未及时制止或终止该评委的评审活动,未依法依规处理。
(四)利用职务便利,与评标专家相互串通,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督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