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对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及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法规文件进行了修订,自治区住建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评标专家管理又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同时,评标专家管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但缺乏统筹使用全盟专家资源的制度规范;二是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大,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等等。据此,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从业行为,从源头上保证住建领域评标活动的科学、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我盟实际,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办发〔2021〕73号),结合我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制度。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分10个章节、50条制度,系统全面的对住建领域评标专家管理和执业、监督人员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一)厘清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监督职责
第三条、第二十条对现场监督人员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现场监督人员自招标人提起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始至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结束全过程监督。明确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的评标专家10条违规行为,并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终止该评委的评审活动。
(二)明确了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以及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明确了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条件,在专业能力方面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第四条从11个方面明确了评标专家的责任义务。
(三)严格公共资源交中心抽取使用评标专家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确定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人数和比例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后,进入抽取评委环节。抽取全过程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并要求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抽取终端,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可追溯管控机制,确保专家抽取环节依法、规范、高效、保密。
(四)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评和监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要强化专家培训和日常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作为专家续期依据;第二十六条细化了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23种情形,第二十七条细化了暂停评标1年的10种情形,这些规定旨在提升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解决评标违法行为认定难和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