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建发〔2024〕27号) | |||
索引号:01165922-2/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建发〔2024〕27号) | |||
成文日期:2024-04-18 09:00:00 | 公开日期:2024-04-19 15:41:2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推进落实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全面开展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加大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投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4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 ont>锡林郭勒盟<>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4〕3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建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盟本级财政2024年安排预算资金8143万元,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供热温暖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盟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盟财政局负责编制以奖代补资金预算,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各旗县市(区)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盟住建局负责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项目计划统计以及工作推进、调度、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各旗县市(区)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项目数据,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建议。
按照《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工作考核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或独立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我盟城市更新工作形势需要,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主要用于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中的小区庭院管网、楼栋立管更新改造等城镇供热项目。支持用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的城镇供热项目。
(二)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更新改造。主要用于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中政府投资的二级管网、换热站更新改造等城镇供热项目。
(三)城镇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全盟城镇供热运行监控总平台和旗县市(区)分平台的开发建设。
(四)城镇供热工作成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推进落实完成较好的地区,对2024年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按期完工及2024—2025年度供暖期12345热线投诉率较少,并且达到自治区供热温暖工程相关要求的先进地区进行奖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奖补资金、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奖补资金、城镇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和城镇供热工作成效奖补资金,具体分项补助额度根据年度改造任务等情况确定,奖补资金可用于项目建设和前期手续费用。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对纳入自治区2024年城镇供热温暖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考核评估的方式,重点对工程任务重、资金压力大以及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工情况等方面予以倾斜,采取项目法对城镇供热温暖工程项目进行奖补。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式为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奖补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相应旗县申报项目总投资的15%,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相应旗县申报项目总投资的15%,其中获得国家、自治区等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比例按照总投资中资金缺口部分的20%以下进行奖补。
第十条 对工程任务重、资金压力大的地区,根据前期手续办理靠前、施工进度有序、按期完工的项目进行权重调节,按照补助比例不高于总投资的10%再次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 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城镇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城镇供热工作成效的评估、考核等工作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并安排相应的第三方机构测评项目费。
第十二条 对各旗县市(区)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后核算奖补资金,对纳入奖补范围并于4月15日开工建设的项目先行拨付20%的奖补资金;对按时序进度(8月)完成工程量70%的项目拨付该项目60%的奖补资金;按期完工(9月底)并通过年终考核,拨付剩余40%的奖补资金。
在实施过程中未能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工程量70%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项目奖补资金,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他渠道收回已拨付该项目20%的奖补资金。
对年度内相应项目建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相应的奖补资金考核;已拨付相应项目奖补资金的地区,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他渠道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项目、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项目、城镇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城镇供热工作成效以及第三方机构测评等奖补资金的剩余部分奖补给城市更新工作突出地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使用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锡建城〔2023〕86号)同期停用,2025年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