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推进落实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全面开展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加大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投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供热温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4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4〕34号)。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分为5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及使用、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2024年,盟本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8143万元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4项内容,包括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方面、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方面、城镇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方面以及城镇供热工作成效方面。
四、资金分配
一是对纳入自治区2024年城镇供热温暖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考核评估的方式,重点对工程任务重、资金压力大以及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工情况等方面予以倾斜,采取项目法对城镇供热温暖工程项目进行奖补。
二是城镇小区庭院管网改造奖补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相应旗县申报项目总投资的15%,城镇供热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相应旗县申报项目总投资的15%,其中获得国家、自治区等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比例按照总投资中资金缺口部分的20%以下进行奖补。
三是对工程任务重、资金压力大的地区,根据前期手续办理靠前、施工进度有序、按期完工的项目进行权重调节,按照补助比例不高于总投资的10%再次进行奖补。
四是对各旗县市(区)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后核算奖补资金,对纳入奖补范围并于4月15日开工建设的项目先行拨付20%的奖补资金;对按时序进度(8月)完成工程量70%的项目拨付该项目60%的奖补资金;按期完工(9月底)并通过年终考核,拨付剩余40%的奖补资金。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使用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锡林郭勒盟城市更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锡建城〔2023〕86号)同期停用,2025年继续执行。